股指交割日期规定(股票交割日期):1. 在上证所进行股指期货交割。上证所进行股指期货交割,只在当月买进或卖出标的证券的客户,次日即视为卖出股票的客户,即持有次月股指期货合约的客户,该客户买入次月股指期货合约,同时卖出次月股指期货合约。
2. 在沪深交易所进行股指期货交割。在计算上证所可以规定股指期货在最后交易日后的第2个交易日和第3个交易日交割,如最后交易日未进行股指交割的客户将被列入“卖交割”名单,如果按照市价买入的客户未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则按“卖交割”价格被确定为股指期货的交割价格,买方需要缴纳“卖交割”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20%的保证金,卖方需要缴纳“买交割”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20%的保证金。
第三章 股指期货交割
第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物为上证50股指期货的股票指数。该指数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它以股票指数为基础,通过购买股票指数的成分股构建了股指期货的投资组合,以增强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增强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积极性。
第五条 股指期货交割日:当某一期货合约出现连续三日以上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形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和市场状况,通过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有关的风险排查,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合约的交割月份,其中某月份的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方式有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六条 合约到期日:每个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
第七条 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
第八条 合约交割月份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为该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
第十条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该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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